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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臨時會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正
【第一條】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【第二條】 設置宗旨: 為獎勵具有卓越性與累積性成就,且近年持續創作之傑出藝文工作者,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。 本獎項優先考量藝術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其持續性,至於相關之藝術教育、藝術推廣之成績,僅作為評比加分的參考。
【第三條】 獎勵類別: 為文學、美術、音樂、舞蹈、戲劇、建築、電影七類。
【第四條】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: 獎勵名額至多七名。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,獎金新台幣陸拾萬元。
【第五條】 備選資格: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(限個人)。
【第六條】 備選方式: 一、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。 二、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;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。
【第七條】 備選資料: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,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: 一、近年重要作品 二、其他參考資料
【第八條】 各類提名委員會、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: 提名委員會、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,其組成如次: 一、提名委員會: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,設各類提名委員會,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,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。 二、各類評審團: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,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。 三、決審團: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,負責決審事宜。
【第九條】 評審方式: 一、分為入圍、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。 二、入圍: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,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,始具入圍資格。 三、各類審查: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,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。 四、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,提送決審會議。 五、決審: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,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,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。 六、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。
【第十條】迴避及保密原則: 一、各類提名、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、嚴謹、守密原則,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,且對於提名、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,均應保密。 二、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,且不得擔任提名、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。
【第十一條】 受理推薦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【第十二條】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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